当前位置:首页 >> 财税新政 >> 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

所长室:0412-2216292

办公室:0412-2200110

传    真:0412-2250929

地    址: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51号

电子邮箱:asxxcpa@163.com

4月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

财政部:41日起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

信息来源:新华网     发稿编辑:葛尉迟    发布时间:2017-03-21 09:40:00   


          财政部17日发布消息,将于4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,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,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。

 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取消、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,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今年为企业减费约2000亿元承诺,减轻企业负担,促进实体经济发展。

  通知明确,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,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、在职职工总数20人(含)以下小微企业,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(含)以下的企业。调整免征范围后,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、在职职工总数30人(含)以下的企业,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
  此外,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(含)的,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;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,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。

 

版权所有:鞍山新兴会计师事务所        

地址:鞍山市铁东区建国南路51号 邮编:114000

COPYRIGHT @Liaoni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
辽ICP备12015874号-1  技术支持:金航网络
网络经济主体信息